为加强进口减免税设备管理,保证师生合法合规使用进口减免税设备,现对移至校外使用的进口减免税设备开展自查与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规定,进口减免税设备使用者需遵守以下规定。在驻地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仪器设备应放置在驻地海关核准的地点。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申报时明确的特定区域(江宁校区、玄武门校区、杭州研究院、深圳研究院),凡在海关监管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领用人及领用单位须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加强使用管理。海关监管内确需校区外使用的,或因维修、升级等特殊情况需临时移至校外的,必须经学校向驻地海关报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移动设备。未经海关核准移出指定区域外的,须补缴关税及罚款,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二、工作安排
1、自查范围:中国药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内的进口减免税仪器设备。
2、报备要求:各位老师完成自查后,如发现需校区外使用、维修、升级的仪器设备,请将“资产编号”、“校外存放地信息”、
“仪器设备校外存放相关原因证明材料(如学校与校外企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相关协议等)”报各院部资产管理员汇总后于2025年2月20日之前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扫描版发送至邮箱:1620154302@cpu.edu.cn。
联系人:芦琦;电话:025-86185267 。
三、工作要求
1、各部门上报的校外存放仪器设备情况,经由国资处复核后将送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海关及税务部门有可能于近期对中国药科大学监管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进行实地抽查。
3、未经备案同意,擅自将进口减免税设备带至校区外使用的,海关、税务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违法处置,并除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学校也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